魯人社辦發【2010】49號
關于印發《山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轉移接續業務經辦程序(試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9】87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山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實施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10】50號)精神,研究制定了《山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一日